1月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精神,3日,市政府网公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点击查看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住房租赁租住标准。
《意见》指出,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准租”房源将有全市统一信息编码
《意见》称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了4类不得出租的房源,包括属于违法建筑的;被鉴定为危险住房的;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住房对外出租时,应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核实,通过核实的编制全市统一的房源信息编码,租赁当事人不得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外发布不得出租的房源信息。
此外,《意见》鼓励稳定租赁关系。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承租人将享有更多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明确,将逐步扩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健康促进、社区事务、科技申报、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
卧室不低于5平方米,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
《意见》还对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租住面积作出明确。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如改建住房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保障其合法权益。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在最低人均租住面积方面,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若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意见》还强调,要加强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加大对“非法群租”“住改商”“住改仓”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构建住房租赁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中,建立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将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主体纳入“红名单”,进行年度表彰并信用加分,优先享受优质服务和绿色通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社会公示,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来源:成都日报 记者:缪梦羽)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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